旅游返程時突發疾病,十天后去世發身亡 保險公司能否拒擔責賠?
金山網訊 鎮江一名六旬老人報旅游團去省外旅游,卻在返程后突發疾病去世,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日前,潤州法院發布這起案情,并給出判決結果。
據介紹,2023年10月,63歲的田某在旅行社報名參加某省七日游項目,由旅行社代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旅行意外傷害險》。旅行結束返程時,田某在火車站出站口突然出現嚴重的身體不適并喪失意識,后立刻被送醫搶救。
入院治療10天后,田某仍處于深度昏迷,家屬最終決定放棄治療,出院回家。出院當日,田某于家中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腦梗死。
后田某家屬訴至潤州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8萬余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于旅行期間突發急性病7日內因該急性病而身故的,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突發急性病身故保險金,田某從突發疾病到身故達10天,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潤州法院審理認為,對于疾病的治療本身具有持續性和連貫性的特點,而保險責任的賠付核定條件之一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時間進行判斷的,死亡只是保險事故發生后導致的后果,不應當以損失終結或者人身死亡的時間點作為保險期間判斷的依據。該案中,田某突發急性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導致田某死亡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缺氧缺血性腦病和呼吸心跳驟停,符合突發急性病導致身故的情形。即便后續人身傷亡的結果發生在保險期間屆滿后,因損失和保險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金賠付義務。
法官提醒,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旅行意外傷害、旅行意外醫療、突發急性病身故、旅行突發急性病醫療、猝死、交通工具意外傷害、旅行意外住院津貼、突發急性病住院津貼。(孫凝云 王蒙 記者 董禮)
責任編輯:董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