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法院1例入選!全國總工會、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
金山網訊 12月27日,全國總工會、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江蘇省鎮江市司法建議助力工會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發揮監督作用”的案例成功入選。
記者了解到,本案的關鍵詞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程序、監督和協同化解糾紛。
近年來,江蘇省鎮江市兩級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會程序問題易發多發。用人單位因未履行通知工會程序而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鎮江市總工會發出《關于充分發揮工會監督職能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司法建議書》,提出如下建議:1.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2.設置工會接收通知的規范性流程;3.明確工會審查通知的操作要求;4.加強工會組織建設與職能宣傳。鎮江市總工會收到司法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研商落實措施,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工會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于2024年6月13日復函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聯合法院、檢察院、人社部門出臺專門意見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履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程序;二是試行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監督預核查制度;三是大力推行“一函兩書”提升工會監督實效。2024年8月,鎮江市總工會、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人民檢察院、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工會監督預核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試行)》,在鎮江市建立和試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預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實現矛盾糾紛前端預防化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負有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的義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需承擔法定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工會監督機制虛化、職能發揮不充分等問題,遂向總工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預先審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偣e極回應,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并與法院、檢察院、人社部門聯合出臺文件,構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預核查機制,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糾紛預防化解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通訊員 常文金 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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