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法院一案例入選江蘇法院推進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典型案例
金山網訊 11月2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批江蘇法院推進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典型案例,丹陽法院辦理的《權利人誘導“陷阱取證”維權被駁回案》成功入選。
黃某某系“U盤”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委托的取證人員詢問丹陽市界牌鎮瑰某某家居用品廠(以下簡稱瑰某某家居用品廠)店鋪客服是否有名稱為“創意花紋U盤復古”的產品,并發送了相關圖片。客服告知有貨,并發送該款產品鏈接,取證人員下單后,瑰某某家居用品廠在其他平臺購買“創意花紋U盤復古實用禮品收藏”一個并發送給取證人員,收貨地址與取證人員預留地址一致。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與涉案專利外觀構成近似設計。
法院認為,瑰某某家居用品廠原本沒有銷售、許諾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在黃某某委托的取證人員通過提出購買需求、發送產品圖片及名稱等方式進行誘導后,才實施了侵權行為。結合瑰某某家居用品廠一審期間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黃某某數次采用與本案相同方式取證,進一步印證了瑰某某家居用品廠關于黃某某采用誘導方式對被訴侵權人進行取證的主張。據此,法院認定黃某某的取證方式屬于僅基于權利人對被訴侵權人實施的“犯意誘發型”取證方式,由此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應當予以排除。鑒于黃某某提供的唯一證據不應采納,故其主張的侵權事實缺乏依據,遂判決駁回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存在“陷阱取證”現象,其中不乏被訴侵權人原本并未從事侵權行為,僅基于權利人的誘導,促使其產生侵權的意愿,最終實施了侵權行為并被固定的“犯意誘發型”取證方式,本案即屬于這種情形。法院判決明確權利人以該種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侵權的證據。權利人以其合法知識產權權利為依據提起訴訟,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權利人以牟利為目的,引誘本無侵權意圖的被訴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傳遞了司法鼓勵正當合法維權、否定“設陷阱、下圈套”等嚴重不誠信“釣魚”維權方式的立場,引導權利人遵循誠信原則,以正當、合法程序取證、維權。(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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