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為”要合法 莫讓有理變無理
金山網訊 私人定制的高檔窗戶送貨時發現不滿意,自己強行卸貨合同能解除嗎?日前,揚中法院發布一起涉及“自助行為”的判例,提醒公眾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情顯示,2023年3月,小劉與某裝飾經營部簽訂《系統窗合同》一份,定作總價43880元的窗戶。5月,小劉付款28880元,雙方約定貨到現場付款10000元,余款5000元安裝完畢后付清。6月,某裝飾經營部向小劉供應窗戶并安排師傅安裝,但因窗戶開扇弄反等問題沒有安裝成功。8月,某裝飾經營部再次向小劉供應窗戶,小劉認為窗戶有劃痕、質量不符合約定,某裝飾經營部則認為小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余款。雙方協商未果后,小劉堵路、報警并自行卸貨,要求裝飾經營部重新定作窗戶安裝后再將所卸窗戶拉回。雙方產生爭議后,小劉向揚中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卸貨構成自助行為,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某裝飾經營部返還加工款28800元、運費1000元及雙倍定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小劉的卸貨行為是否構成自助行為。小劉認為窗戶存在質量問題時,雙方尚能通過微信進行溝通,不屬于情況緊迫的情形。加之窗戶作為大宗貨物,較難運輸、裝卸,小劉作為非專業運輸人員,對窗戶進行卸貨、放置家中,明顯超出了合理措施的范疇,且自行卸貨導致窗戶的質量是否符合約定更加難以認定,不利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故小劉的卸貨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自助行為。最終,法院判令某裝飾經營部支付小劉運費1000元,駁回小劉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生活中,遇到購物不付款、吃霸王餐、交通事故后意圖逃走等情況,限制其離開并立即報警,都是典型的自助行為。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定作人如果認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應當及時與承攬人溝通、協商,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協商不成,亦應理性處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訊員 馬青騰 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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