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圖片,當心侵權!
金山網訊 近日,丹陽法院審結多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圖片引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今天(10月25日),院方披露了其中一起案情。
原告A公司依法獲得某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對該攝影作品享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A公司發現被告B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上述攝影圖片一張,且未標注圖片作者及來源,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企業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00元。
被告某企業辯稱,其文章系從他人處轉載,不知道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系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案涉攝影圖片展現了作者在細節、角度、構圖等方面的獨創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攝影作品。原告A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圖信息截圖、官方發表情況、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以上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基本的證據鏈條,在被告某企業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原告享有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名下微信公眾號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攝影圖片一張,使得網絡用戶在打開被告的微信號后,即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取該作品,已構成對案涉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承辦法官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并對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B企業賠償A公司500元,案件以調解結案。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近年來,網絡自媒體蓬勃發展,自媒體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已經屢見不鮮。各類企事業單位在網站、微博、視頻平臺、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進行日常宣傳、運營過程中,應尊重著作權人的創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圖片、音樂、文章等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避免得不償失。法官建議各類企事業單位在宣傳過程中,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創內容,在使用文字作品、圖片乃至視頻等素材時,需要進行嚴格審查,選擇正規網站的正版資源,避免使用網上來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權利作品的聲明時,需要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還應當做到事中審核,定時自查圖片侵權風險,避免侵權被訴,一旦被訴至法院,應及時刪除,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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