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治理 | 離婚后發現一方隱匿婚內財產如何處理?
金山網訊 一段婚姻結束,一別兩寬,后會無期,除非……“你還瞞著我藏了錢!"離婚后發現一方隱匿婚內財產,還可以重新起訴要求分割嗎?近日,揚中法院發布了一起案情。
2022年5月16日,趙某向揚中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后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離婚后,李某從他人處獲悉趙某于2019年10月以其母親錢某的名義訂購了價值130萬元的房屋一套,全部資金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認為趙某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要求進行分割。
審理中,李某為證明趙某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向法院提交了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向其母親錢某轉賬,及其母親同一天將該款轉至置業公司的匯款憑證。趙某以案涉房屋為其母親購買為由拒絕分割,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亦未對售房款的用途作出合理說明。經承辦法官釋法析理,耐心調解,最終李某與趙某達成一致意見,趙某同意向李某支付55萬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若任何一方違背誠信,惡意隱瞞,既違背民法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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