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到人”!丹陽農村商業銀行多人“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
金山網訊 5月8日,記者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了解到,因“對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貸款被挪用于投資負有責任”,時任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客戶經理的王云良,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鎮江監管分局處以“警告”。
這一“警告”處罰,位列“鎮金罰決字〔2024〕1號”,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鎮江監管分局2024年開出的首張罰單。值得注意的是,“鎮金罰決字〔2024〕2號”“鎮金罰決字〔2024〕3號”及“鎮金罰決字〔2024〕4號”,也都給了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行政處罰者分別如下:
時任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戶部客戶經理陶熔、時任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塘支行客戶經理湯立濤及時任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符金梁。
后三人對應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分別為:陶熔“對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銀票業務保證金來源合規性審核不到位負有責任”;
湯立濤“對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和個人貸款使用情況、貸款資金被挪用負有責任”;
符金梁“對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放用途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動資金貸款處置不良金融資產負有責任”。
陶熔、湯立濤及符金梁三人均被處以“警告”。
此前,江蘇丹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還因“發放用途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動資金貸款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對銀票業務保證金來源合規性審核不到位;未有效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貸款被挪用于投資;未有效檢查監督個人貸款使用情況,貸款資金被挪用”這一“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鎮江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罰款120萬元。
據了解,為了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近年來,我國在金融立法中逐漸確立了對金融違法行為的“雙罰制”。早前出臺的《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意見》明確:在嚴格追究單位責任的同時,依法追究違法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總次數、對銀行機構和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均有助于降低銀行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對銀行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降低作用大于對銀行機構的處罰。”有關業內專家表示。(金季)
責任編輯:耿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