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三起公職人員醉駕典型案例的通報
元旦將至,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持續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增強紀法意識,鑄牢思想防線,堅決遏制酒駕醉駕行為,現將近期查處的3起公職人員醉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丹陽市訪仙鎮經濟發展局原局長莊亞飛醉酒駕車的問題。
2022年6月17日20時許,莊亞飛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丹陽市新訪線由南往北行駛,行至訪仙鎮西家橋路段處,后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莊亞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2月,因其符合不起訴條件,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莊亞飛不起訴。2023年6月,莊亞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2年)、政務撤職處分。
2.丹陽市中醫院原黨總支副書記胡偶明醉酒駕車的問題。
2022年6月18日1時許,胡偶明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丹陽市區南二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該道路南二環橋西側處,后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胡偶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2月,因其符合不起訴條件,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胡偶明不起訴。2023年8月,胡偶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2年)處分,并調整其退休待遇。
3.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綜合中隊原中隊長、二級警長張文彬醉酒駕車的問題。
2021年10月13日21時許,張文彬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丹陽市區紫竹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小葉汽車裝潢店門前處時,將該車停放在機動車道內休息,后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張文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4月,丹陽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文彬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同年6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9月,張文彬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從以上3起典型案例來看,少數黨員干部紀法意識淡薄,嚴重損害黨員干部形象。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深刻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危害,心存敬畏、嚴于律己,安全行車,嚴防逾越紀法紅線。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教育引導,狠剎酒駕醉駕歪風,自覺維護黨員干部的良好形象。
責任編輯: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