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17項違規 浦發銀行一分行被罰785萬
金山網訊 7月24日,本網記者從中國銀保監局湖北銀保監局網站了解到,該局7月22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顯示,浦發銀行武漢分行因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貸后管理不盡職等17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罰785萬元,相關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任文杰、李顯輝、蘇青分別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賈春風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殷俊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翟艷紅、劉為超、喻明分別被予以警告。
記者看到,此次浦發銀行武漢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有未嚴格執行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違規向資本金比例不足的固定資產項目提供融資,且貸款資金被挪用;貸款三查不盡職,部分流動資金貸款流入房地產;通過自營投資業務違規提供項目融資,部分業務投后管理不盡職;通過設立信托計劃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貿易背景審核不盡職,貼現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等。
本次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相關信息顯示,浦發銀行武漢分行于2002年底成立,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在湖北轄內的一級分行,目前轄內營業網點46家。(金聞)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金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