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鎮江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常態化協議管理的公告
全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73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操作指引>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76號)、《關于印發<鎮江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的通知》(鎮醫保〔2019〕85號) 等文件要求,現對鎮江市申報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時間
全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管理實行全年動態申報,對全市范圍內符合條件有申報意愿的醫藥機構,實行工作日隨時受理。
二、申報渠道
三、申報條件和材料
1.申報條件、申報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申請表(見附件)
2.醫療機構申報材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申報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申請表;
3.零售藥店申報材料: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申報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申請表。
4.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報采取“不見面”申報方式,申報單位可根據所屬管轄區域選擇對應受理部門的郵箱進行申報。
5.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需按順序將掃描后的圖片以PDF格式或壓縮包形式作為附件上傳至相應郵箱。
四、申報流程
定點醫藥機構申報工作通過受理申請、考察確認、協商談判、社會公示、協議簽訂等程序組織開展。
五、其他事項
申報一律實行承諾制,后置部門聯查流程。市醫保部門已公布舉報電話,并定期、不定期通過部門聯查調取申報機構的相關情況。
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需滿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鎮江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鎮醫保〔2019〕85號)文件關于定點申報的相關條件。凡以欺騙手段騙取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資格且被查實的,醫保經辦機構及時與其解除服務協議,被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醫保定點,其法人代表3年內不得以其他醫藥機構名義重新申報醫保定點。
附件:1. 鎮江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報條件
2. 鎮江市醫療機構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申請表、鎮江市零售藥店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申請表
鎮江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責任編輯:胡錦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