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險路救基金與丹陽檢察院合作成功追回墊付費用
金山網訊 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要求,賠償權利人已經從賠償義務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優先返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2013年12月15日,宋某駕駛(無牌號)的三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行駛到122省道87公里300米處地段,與對方向的電動車發生相撞,導致潘某受傷。因肇事方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其受害人近親屬,向救助基金丹陽網點申請墊付受害人潘某的120小時的搶救費用。經南京路救中心審批,路救基金為傷者潘某墊付了49328.37元。
紫金保險道路救助基金丹陽網點為傷者墊付醫藥費后,每季度電話回訪受害人,了解其恢復情況。傷者家屬一直稱案件未處理,他們并未獲得賠償。后經專員回訪肇事人宋某,他稱已賠償傷者22萬元,不知基金墊付,他已賠償,墊付款應由潘某償還。
2019年底,該司一直跟雙方催要無果,作為原告起訴宋某、潘某至丹陽市人民法院,且得到丹陽檢察院支持起訴。檢察院認為紫金保險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人,根據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潘某、宋某追償。墊付搶救費用的資金來源于道路救助基金,該基金是國家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搶救費的社會專項基金,是典型的公益基金,屬于國有財產。潘某、宋某未能償還墊付費用,已造成國有財產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經法院判決,宋某、潘某按事故責任償還救助基金墊付款。宋某態度良好,已與丹陽網點專員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潘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20年5月,專員已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全省救助基金墊付金額超20億元,追回金額10億元。為保證基金的良好運營,救助基金如果墊付了搶救費用,事故雙方處理時請及時通知受理專員,償還的金額會用于救治其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何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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