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州區檢察院與法院會簽文件強化訴前會議審查意見的法律效力
金山網訊 日前,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與潤州區法院會簽《關于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訴前審查意見移送及確認的工作辦法》,進一步提升該院訴前會議處理意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該區刑事辦案質效。
訴前會議是潤州區檢察院于2017年8月,與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鎮江市律師協會會簽《刑事案件“訴前會議”實施辦法》,形成的一項具有該院特色的創新機制,該工作機制旨在就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程序性事項和實體性問題聽取各方意見的工作予以規范。為加強與審判環節的銜接,進一步完善該工作機制,今年,該院會同潤州區人民法院,對司法辦案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情況進行了商討,雙方共同制定了本辦法。該工作辦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即訴前會議形成的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被告人認罪認罰等程序性意見,以及關于信訪、輿情方面的處理意見。二是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相關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即規定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召開訴前會議予以排除非法證據,檢察院也有職責主動啟動訴前會議予以調查,并將訴前會議材料隨案移送。其次是法院對訴前會議審查意見法律效力如何認定的三種情形,即:對審查意見無異議、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無新線索、對審查意見有異議法院有疑問的,前兩種情形法院不再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起的非法證據申請進行調查。三是擴大覆蓋范圍。規定經人民檢察院召開訴前會議促使案件當事人和解、被告人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的刑事案件,或移送公訴前即具備上述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在量刑建議中,建議人民法院依法或者酌情從寬處罰。另外,還規定對存在信訪風險和可能引發輿情的案件,訴前會議材料隨案移送,供法院審理時參考。(雷文輝)
責任編輯: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