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的門面房維修該誰“掏腰包”?
金山網訊 屋外大雨,屋內小雨;“物業”不管,開發商不問。18日,鎮江新區麗景花苑業主劉先生萬般無奈之下求助京江晚報:面對漏雨房屋,討個說法咋就這么難?
業主:近兩米長的裂隙讓屋內“水汪汪”
記者現場看到,漏雨房屋與主樓銜接處有明顯裂隙,雨水沿著一條近兩米長的裂隙直接流淌到屋內;樓上80平方米的屋內有60平方米存在積水,最深處沒過記者食指第二節指節;積水沿著樓梯流向一樓,一樓瓷磚地上也是水汪汪一片,泛著白光。
劉先生反映,2008年他購買了這套上下兩層的門面房,房子交付后不到半年就出現滲雨現象,原因是門面房后于主樓建造,銜接處存在縫隙,當時開發商進行了修補。2009年,劉先生將房子對外出租,期間因為漏雨嚴重,他再次找到開發商,開發商又進行了一次修補,然而這一“老毛病”一直沒有根治。18日早晨,劉先生更是接到社區電話,因前夜雨大房漏,殃及相鄰的小區門衛室,致使門衛室里的電視、取暖器被燒,要求他速來處理。
劉先生表示,已與開發商聯系,但是開發商告訴他房屋及維修費用早已經移交給了物業,讓他去找物業處理。
社區:啟動維修基金,不足部分業主承擔
在劉先生的指引下,記者來到“小區物業”辦公所在地。據悉,目前麗景花苑物業服務由港中新村社區代管,原物業公司新苑物業已經撤出了小區。
港中新村社區一姓傅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社區當天上午已派人查看過現場,解決辦法是,通過啟動房屋維修基金來修繕房屋,由于維修基金有限,不足部分希望業主劉先生來承擔。
對于社區給出的處理辦法,劉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房屋漏雨屬于“老毛病”,是質量問題,費用理應由開發商出,包括這次漏雨給小區門衛室造成的損失。劉先生認為,既然開發商已經把房屋及維修費移交給了社區,原本由開發商所承擔的責任,社區不應該推脫。
開發商移交了房屋,這位社區負責人并不否認。與業主的分歧是,他堅持希望劉先生來承擔維修基金使用不足部分的費用。
律師:保修期內未解決問題,費用應由開發商承擔
在社區的要求下,麗景花苑開發商鎮江新區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來到現場,這位工作人員在查看了漏雨原因后,告訴記者,公司目前已人去樓空,沒有公開辦公場所,處在清算之前,自己只是一名“消息聯絡員”。他說,2010年,開發商就將房屋移交給了當初的物業公司,當時給付了兩筆公共維修基金,分別是17萬元和6.7萬元。他認為,移交以后的小區所有的房屋維修應該與開發商無關。
對于劉先生提出的要求:房屋漏雨是開發商遺留的“老毛病”,應當承擔此次維修費用及造成的所有損失。這位“消息聯絡員”表示,他將和家在外地的老板聯系,看看小區建設單位能否來幫助處理。他強調,這只是他個人意見,不代表公司。
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聶經倫律師認為,根據《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自業主收房之日起算。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法定義務。開發商將物業事宜移交給物業公司,并不免除開發商法定維修義務,移交后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內部協調如何共同解決漏雨問題,并不能以此對抗或推諉業主。物業公司接手小區物業管理,亦應在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積極解決漏雨事宜。由于開發商未在保修期內解決好漏雨問題,現維修費用應由開發商承擔。社區提出的“先用公共維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是目前比較可行的辦法,業主在承擔費用后并保留憑據可依法進行起訴,要求開發商支付該費用。另根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業主也可向住建部門投訴反映。
劉先生漏雨房屋維修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京江晚報將繼續關注。(記者 崔寧華)攝影 崔寧華?
責任編輯:鄧宇